丢失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一、标题:
丢失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二、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由销售方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开具。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
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2版更新事项的通知
四、办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结;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通过系统核对纳税人丢失发票是否报税,丢失发票已报税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七、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八、应提供资料: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
九、办事程序:
现场开具并发放《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十、告知文书: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