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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在《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17〕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基础上修订完善,制定了《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有关背景
(一)落实基金政策新要求。随着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化,国家和我省陆续出台《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河南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等规定,证监会对基金监管也有了新的要求,需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符合各项政策新要求。
(二)适应基金发展新形势。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政府投资基金数量规模增长很快,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但是各地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普遍存在募资难、投资慢、退出难等问题。鉴于此,深圳、江苏等先进地区陆续修订出台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募资、投资限制、返投比例等作出较大调整,以促进基金高质量发展,我省也需要适应新的形势。
(三)应对基金发展新情况。2021年7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和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豫政办〔2021〕36号),省财政厅创新资金使用方式,以注资国有企业方式支持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展。《暂行办法》需要适应基金发展新情况,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结合上述情况,坚持前瞻性、系统性、问题导向原则,对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变化
《办法》对《暂行办法》的结构和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和充实。结构方面,把《暂行办法》附件有关内容整合至正文,呈现更为简练。内容方面,共8章55条,围绕规范基金运作、提升基金效能的实际需要,主要作了如下优化:
(一)秉持发展理念,吸纳基金创新成果。结合工作实际,将基金现行做法和先进经验纳入管理。一是将注资国有企业出资方式纳入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范畴。《办法》第二条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包括政府直接出资、政府委托出资、政府以注资国有企业方式出资等三种出资方式,其中注资国有企业出资方式为新增内容,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已将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以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的基金纳入政府投资基金范畴管理,需要明确相关内容加以规范。二是优化调整基金存续期限。根据基金运作实际情况,结合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取消《暂行办法》关于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不超过7年的限制,在《办法》第十条,明确基金存续期限可结合产业发展规律和企业生命周期特点灵活设置。规定母基金参照豫政办〔2021〕36号文件,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天使类、创投类子基金存续期限灵活设置,不晚于母基金最后到期日。
(二)围绕提质增效,强化基金规范管理。一是规范基金设立程序。在《暂行办法》“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基金设立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的基础上,《办法》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了部门提议、科学论证、政府决策等程序,要求发起部门开展可行性调研,在研究论证环节需要确定基金设立的必要性。二是明晰基金方案核心要素。《办法》第十条明确基金规模应与所投领域的产业发展实际相匹配,政府出资应与财力实际相匹配,政府出资应根据不同基金类型区别设置出资比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的市场化运作模式。三是进一步明确延期程序。在《暂行办法》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办法》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基金的延期次数、延期时长、延期后退出效果应和基金绩效考核挂钩。
(三)持续激发活力,提高基金市场化程度。一是降低返投比例。为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尤其是外省资本参与我省政府投资基金合作、助推基金入豫,参照有关地区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将返投比例设置为1倍。二是灵活认定返投范围。参照豫政办〔2021〕36号文件,《办法》第二十六条将拟在豫设立区域总部、研发基地或拟将生产基地迁移至河南作为投资条件并予以落实的省外企业等视同河南省企业。三是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的选择更加市场化。本着公平、开放原则,《办法》第十六条删除受托管理机构“国有性质”和“河南省企业”的限制,《办法》第十九条基金管理机构的选择从“指定或公开征集的方式”调整为“遴选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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