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新闻中心
关于郑州市组织开展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党史学习教育“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及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要求,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及河南省《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豫高企[2021]2号)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流程,简化有关环节,着力提升服务质量,现将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范围
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注:不含郑州高新区、航空港区、巩义市、新郑市)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018年认定通过的高企,至2021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要求办理。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审核,再提出认定申请。高企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
三、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本年度高企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定期集中推荐的方式,省科技厅拟定于8月中旬、11月上旬组织两次评审。郑州市科技局分批次集中受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全年拟分五批审核报送省科技厅。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6月21日;
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7月20日;
第三批受理截止时间:8月20日;
第四批受理截止时间:9月20日;
第五批受理截止时间:10月20日。
申报企业向所辖区县(市)科技部门提交材料截止时间以区县(市)科技部门通知为准,7月20日之前推荐至郑州市科技局的企业参加省厅第一批评审。
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简称“科技部政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后申报。相关流程详见该网站上“ 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实名认证操作手册”以及“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用户手册”。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简称“高企认定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科技部政务平台”进行申报。
(三)材料提交
1.网上提交。企业在“科技部政务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填写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须清晰可辨),通过网络提交。
2.材料报送。企业通过“科技部政务平台”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企业将申报材料扫描后电子版刻录成光盘(申报材料要与网上提交材料一致),同时书籍式装订纸质版申报材料。并将电子版刻录光盘,高企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知识产权审核表(附件1的附2)、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附件1的附5)word文档,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并报送至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各类材料具体数量以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四)审核推荐
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附件1)对企业申报材料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核,主要包括企业是否真实存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知识产权等有关材料原件与提交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符合申报通知要求,并统一将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郑州市科技局。
申报材料包括:
(1)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式四份;
(2)纸质版申报材料(正本)一式一份;
(3)高企申报汇总表word文档(附件2);
(4)高企推荐汇总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含word文档)
(5)知识产权审核情况表(加盖公章,含word文档)
(6)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word文档(附件1的附5)。
五、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介机构
申报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凡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须向企业提供其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见附件1附7),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河南省财政厅网站及河南注册会计师网查询,税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查询。
六、其他事项
(一)各区县(市)要认真贯彻《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豫科〔2020〕134号)要求,高度重视,加强协同,请科技主管部门联合税务、财政部门为辖区内企业做好财务管理、知识产权相关业务培训,指导企业开展高企申报工作,营造良好环境,助力企业创新发展。各科技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辖区内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企业的服务及审核工作。郑州高新区、航空港区、巩义市、新郑市将申报汇总情况抄送郑州市科技局高新处。
(二)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已认定的高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按程序取消其高企资格,并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相关部门若发现高企在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当地科技部门,由其初步核实后书面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发现问题,提出复核要求。对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取消资格,追缴相应税款。
(四)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对《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学习,谨慎执业,要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客观公正、如实规范地出具审计(鉴证)报告。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若存在严重失误、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取消其参与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资格,在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站”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门户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友情链接 : 河南省财政厅丨 国家财政部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丨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丨
版权所有 © 河南兴润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豫ICP备190074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