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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简称增值税新政),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增值税新政过渡期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事项作出优化调整,帮助纳税人更准确、便捷完成增值税申报。
《公告》以积极稳妥有序落实增值税新政为前提,尽量维持纳税人申报习惯和报税软件最小改动,明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预缴表等表样保持不变,仅对部分栏次填报口径作出调整。
主要调整内容包括:根据“劳务”并入“服务”范畴的政策变化,一般纳税人主表中相关栏次填报口径扩展至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依据销售额定义调整,优化差额扣除项目的填报范围;根据起征点政策的变化,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主表中原填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和税额相关栏次,调整为填报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根据油气田企业预缴增值税的新要求,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增设“生产生活服务”项目。
为提高填报准确性,申报系统增设明细弹窗辅助功能。纳税人在填报“其他”类进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转出时,系统将弹出明细选项引导填报。同时,针对政策变化易错点,系统设置智能提醒。例如,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为3%,若填报原5%征收率栏次,系统会自动弹窗提醒相关政策已调整,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判别,减少错误申报。
公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的填报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二、增值税纳税人暂使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有关栏次按本公告调整后的填报要求填写。
三、本公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填报要求调整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填报要求调整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填报要求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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