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04-05 15:59:13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应用指南-总 则
(2022 年 1 月 17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本准则) 第一 章(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鉴 证业务要素,以及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总体要求。
一、本准则的制定目的
本准则第一条指出,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 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 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 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 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二、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一) 应当遵守本准则的情况
本准则第二条指出,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 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 应当遵守本准则 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鉴证业务准则由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领,按照鉴证业务提供的保 证程度和鉴证对象的不同, 分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 准则。其中,审计准则是整个业务准则体系的核心。
审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业务。在 提供审计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 合理保证,并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
审阅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的审阅业务。在 提供审阅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对所审阅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 有限保证,并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或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根据鉴证业务的性质和业务约定书的要 求, 提供有限保证或合理保证。其他鉴证业务主要包括预测性财务信 息的审核、内部控制鉴证等。
相关服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除鉴证业务外的其他相 关服务业务。相关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代编
财务信息、税务咨询和管理咨询等。在提供相关服务时,注册会计师 不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证。 注册会计师对相关服务业务出具报告时, 应 当与鉴证报告明确区分。为避免使用者混淆, 相关服务业务报告应当 避免出现如下情形:( 1 )暗示遵循本准则或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 他鉴证业务准则;(2)不适当地使用“审计”、“审阅”、“鉴证”等术语;
( 3 )含有可能被合理误认为是鉴证结论的陈述。
(二) 部分适用本准则的情况
一项鉴证业务可能是某项综合业务的构成部分。例如, 与企业并 购相关的业务可能包括对历史财务信息和预测性财务信息发表鉴证 意见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 本准则仅适用于该业务中与鉴证业务相 关的部分。
(三) 不存在除责任方之外的其他预期使用者的情况
如果某项业务不存在除责任方之外的其他预期使用者,但在其他 所有方面符合审计准则、审阅准则或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的要求, 注册 会计师和责任方可以协商运用本准则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 注册会 计师的报告中应注明该报告仅供责任方使用。
三、注册会计师的含义
本准则第三条第一款指出, 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 是指取得注 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 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 师事务所(如在承接业务时)。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 鉴证报告要由注册会计师签名、 盖章,并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四、鉴证业务要素
鉴证业务旨在增进某一鉴证对象信息的可信性。注册会计师通过
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来评价某个鉴证对象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 适当的标准,并出具鉴证报告,从而提高该鉴证对象信息的可信性。
本准则第三条第二款指出,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 是指鉴证 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1.三方关系。三方关系人分别是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 者。注册会计师对由责任方负责的鉴证对象或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 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的信任程度。
2.鉴证对象。鉴证对象具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财务或非财 务的业绩或状况、物理特征、系统与过程、行为等。不同的鉴证对象 具有不同特征。
3.标准。标准即用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的基准,当涉及 列报时, 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4.证据。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是注册会计师提出鉴证结论的基 础。
5.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鉴证对象信息(或鉴证对象 ) 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适当的标准,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发表能够提 供一定保证程度的结论。
本准则的第四章至第八章分别对鉴证业务的五要素进行详细说 明。
五、与鉴证业务相关的职业道德和质量管理要求
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 应当遵守相关 职业道德要求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
(一) 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相关职业道德要求通常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遵 循诚信、客观公正、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保密、良好 职业行为等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保持职业怀疑, 并始终牢记维护公众 利益的宗旨。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要求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 道德概念框架识别、评价和应对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
(二) 遵守质量管理相关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 则第 5101 号—— 业务质量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2 号——项目质量复核》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 业务质量管理》 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为下列 方面提供合理保证:
( 1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 规定履行职责, 并根据这些规定执行业务;
(2)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一项应对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2 号——项目质量复核》规范了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和资质要求,以及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在实施 和记录项目质量复核方面的责任。
针对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 ——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项目层面 实施质量管理的具体责任以及项目合伙人的相关责任